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麵店有蟑螂?」無法舉證,PO網被告

一、「麵店有蟑螂?」無法舉證,PO網被告
網路亂寫文章小心吃上官司,台中市女子因為不滿公司附近牛肉麵店外經常併排停車,和業者爆發口角,竟然在部落格貼文「麵店有蟑螂」,中傷店家商譽,法官認定無法舉證,判處拘役30天。
拿出事後蒐證的照片,劉小姐只是想證明自己沒有說謊,而且哭訴事隔2年了,怎麼有辦法找到當初那隻蟑螂,劉小姐堅稱,自己的確曾在麵店用餐時看過蟑螂,當時不以為意,後來因為不滿店外經常併排停車,才會上網說店家是惡霸、不衛生有蟑螂等文章。
店家商譽受損提告,求償50萬元,還要她一天賠1000元直到文章在網路消失為止,店家認為對方無中生有,法官也認定她無法舉證,涉及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劉小姐不滿將上訴到底。

1 則留言:


  1.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

    1.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

    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我認為此案沒有瑕疵和問題
    劉小姐不能沒有證據就隨便在網路上發表這種會損害對方名譽的言論
    這樣無法判斷是否為真
    自然無法採信她所敘述的情況
    只會被視為誹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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