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臉書的普及 讓許多人對於臉書有相當的瞭解和習慣
但就像許多發生過的問題一樣
按讚的人被告
基本上
我想 只要是因為按特殊文章讚 就是在臉書使用讚的地方上理解不明
不然就是恣意隨便 成了習慣
對於這樣的人們
我認為對於一些事情的判斷已經失去了正當心情回應的能力
對我來說
他們等同失去表達能力
另一種狀況同李懿真的說法
或許是真的有人這麼認同一個爭議文章的觀點
那就另當別論了
前者我不認為有必要定罪
後者以及文章發佈者 我認為是有必要討論的
同李懿真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李懿真的意見
我覺得有沒有罪是很難定義的
因為無法得知按讚的動機
像有些人是隨手按
有些人不是
而當你要把他們相提並論時
對他們來說很不公平
所以
我覺得審案時
應該要根據使用者的習慣去判定
按讚的人不一定有罪
但發文的一定有罪
因為無法得知按讚的動機
像有些人是隨手按
有些人不是
而當你要把他們相提並論時
對他們來說很不公平
所以
我覺得審案時
應該要根據使用者的習慣去判定
按讚的人不一定有罪
但發文的一定有罪
小檔案︰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是網路發達後的產物之一,行為包括在電子郵件中寫髒話,或是透過即時通對話,不時地傳送凌辱性的字眼騷擾他人。去年英國一項研究發現,該國每十名青少年中,就有一人曾收到網路惡霸發送的威脅性電子郵件或難聽謠言欺凌。
美國也有研究指出,受到網路匿名性的影響,不少網友平時可能是乖乖牌,但是一上網卻搖身成為欺凌他人的惡霸,單以去年為例,有四成二的美國學生當過網路霸凌。
小法典︰觸法? 視內容而定
「網路霸凌」的行為是否觸法,必須視留言內容而定,刑事警察局認為,假如是單純的騷擾,例如嘲笑人個子矮、長相醜,而且只要沒有將這些內容發表在公開討論區上,並沒有違法。
但若留言的內容,已足以讓當事人感到名譽受損,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假如當事人對內容有心生畏懼的感覺,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三○五條妨害自由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情節嚴重,則違反第三四六條恐嚇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記者黃敦硯)
網路霸凌 校園新惡霸
〔記者袁世忠/綜合報導〕校園霸凌一直是許多師長、教育團體憂慮的問題,不過,根據一項美國調查發現,隨著網路發展,有三分之一的美國青少年在即時通訊、社交網站中,遭到同儕的霸凌行為,「網路霸凌」似已悄悄地取代校園霸凌。
根據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調查顯示,有十二點六%的受訪者曾接到威脅其生命之類的訊息、五%表示對自身安全感到害怕。而網路霸凌男女比例幾乎差不多,大約有三十八點三%的女生,和三十四點四%的男生會做這種事情。
調查也指出,女孩間的網路霸凌往往更狡猾、更具殺傷力、迂迴。她們常用的羞辱性字眼是「肥仔、醜八怪、潑婦、妓女」等,而且還會散佈謠言和謊話。
這些現象曾經導致自殺的情形:在二○○五年,一名住在佛羅里達州的十五歲男孩,因為受不了在網路上被騷擾了兩年,自殺尋求解脫。
網路霸凌在台灣也發生過不少案例,有些用留言癱瘓對方部落格留言版,有些則是以辱罵信件塞爆對方信箱。今年年初,有名員警因為偵辦大學生網路性交易案,結果遭到對方冒名四處留言辱罵長官、挑釁黑道,並留下聯絡方式,還把警員的相片亂改後,張貼到色情網站等。
台灣最大的批踢踢BBS站新聞部長高嘉瑜表示,雖然擁有超過六千個看板,但是在版主們的管理下,只要貼文出現惡意騷擾、攻擊的文字,就會立刻處理,因此沒有發生重大的霸凌事件。另外,還有恨板供網友發洩不滿,只要沒有貼出真實的個人資料,站方都不會干預。
提供部落格、家族、貼圖、拍賣等多項服務的PCHome公關副理曾淑華也指出,這類行為通常會伴隨著侵犯隱私、誹謗,因此一旦接獲網友投訴,站方會先檢視是否有違法之虞,再決定是否取下。
曾淑華建議,網友一旦遇到這類行為,不論是否提出告訴,都應該先保存證據,其次可以向網站、平台管理員申訴。至於預防的作法,以新聞台、部落格為例,因為這些騷擾者的留言,往往刪除後,對方又會重複貼,因此消極的可以關閉留言功能,也可以設置密碼,供親朋好友使用。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個案研討會實施計畫
| |||||||||||||||||||||||||||||||||||||||||||||||||||||||||||||||||||||||||||||||||||||||||||||||||||||||||||||||||||||||||||||||||||||||||||||||||||||||||||||||||||||||||||||||||||||||||||||||||||||||||||||||||||||||||||||
[新聞] 保全男臉書恐嚇丁國琳 2網友按讚同被函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721/133542
2012年07月21日20:20
今年6月13日在醫院擔任保全員的男子蘇明建(40歲),在藝人丁于潔(原名丁國琳)粉絲臉
書上PO文「對了,多注意你的女兒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處理一次」,文中充滿
恐嚇意味,另外二名粉絲林雅鈴(29歲,台中縣人)、王佑甯(18歲,台中市人),接著也在
丁的臉書上,對此文章按「讚」,丁國琳不知蘇所說的姓白,是否就是指「白曉燕案」,
且蘇男事後又後續留言,「希望你不要讓我生氣,不然會發生什麼事我也不知道。如果你
堅持提告,我不反對,因為我同樣也有我的想法與作法」。
丁在心生恐懼之下報案,對該三名粉絲提出告訴;警方循線通知蘇等三人到案說明;訊後
依妨害自由罪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2012年07月21日20:20
今年6月13日在醫院擔任保全員的男子蘇明建(40歲),在藝人丁于潔(原名丁國琳)粉絲臉
書上PO文「對了,多注意你的女兒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處理一次」,文中充滿
恐嚇意味,另外二名粉絲林雅鈴(29歲,台中縣人)、王佑甯(18歲,台中市人),接著也在
丁的臉書上,對此文章按「讚」,丁國琳不知蘇所說的姓白,是否就是指「白曉燕案」,
且蘇男事後又後續留言,「希望你不要讓我生氣,不然會發生什麼事我也不知道。如果你
堅持提告,我不反對,因為我同樣也有我的想法與作法」。
丁在心生恐懼之下報案,對該三名粉絲提出告訴;警方循線通知蘇等三人到案說明;訊後
依妨害自由罪嫌,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英國首宗「網路霸凌」判罪成立 霸凌女判刑三個月
(2009/08/24 15:47)
網路霸凌的受害者艾蜜莉。(圖/翻攝自網路)
記者朱錦華/綜合報導
英國上周五出現史上首宗「網路霸凌」判罪案例。一名18歲女孩荷頓(Keeley Houghton) 因為承認騷擾罪,判刑三個月;成為英國有史以來第一個因「網路霸凌」(Internet Bullying)而坐牢的人。
受害女子是她以前的同學,同為18歲的艾蜜莉摩爾 (Emily Moore)。她遭受荷頓的「霸凌」長達四年 。後者甚至揚言要殺死她。
艾蜜莉作證時指出,自己如何在Facebook上遭到霸凌,讓她生命中每分每秒都在擔驚受怕。艾蜜莉說:「我現在心裡真的如釋重負。以前每當我讀到那些霸凌的網路留言時,我的血液都好像快要凝固了。」
「過去四年,我醒著的每一刻鐘都在害怕。我害怕甚至不敢打開我的電腦。」
艾蜜莉的惡夢是從唸八年級時(14歲)開始的。因為上學時眼睛畫了眼線,遭到同學荷頓等人辱罵她是「人渣」,並且在她的部落格留言繼續罵。她後來把自己的部落格遷到Bebo、再遷到Facebook,但謾罵很快就隨之而至。
事實上,她還遭受過身體傷害。荷莉等人曾抓著她的頭去撞牆;或是扯她頭髮。有時候朝她吐口水、用瓶子砸她。有一次更誇張,由於「群情」過於憤激,竟要出動鎮暴警察來制止。結果是沒有別的同學敢跟艾蜜莉結伴回家。
艾蜜莉說,她曾把此事告訴校長,學校也幾度不准荷頓上學。但不用上學反而更合荷頓的心意。九年級時,荷頓終於被退學了。然而,艾蜜莉的惡夢仍沒結束。荷頓還是會三不五時在路下伏擊她;以及利用網路留言續辱罵她。
最後導致荷頓入獄的留言是這樣的:「荷頓要殺了那婊子。她真會演戲。什麼玩藝,XXX的艾蜜莉。」
英國上周五出現史上首宗「網路霸凌」判罪案例。一名18歲女孩荷頓(Keeley Houghton) 因為承認騷擾罪,判刑三個月;成為英國有史以來第一個因「網路霸凌」(Internet Bullying)而坐牢的人。
受害女子是她以前的同學,同為18歲的艾蜜莉摩爾 (Emily Moore)。她遭受荷頓的「霸凌」長達四年 。後者甚至揚言要殺死她。
艾蜜莉作證時指出,自己如何在Facebook上遭到霸凌,讓她生命中每分每秒都在擔驚受怕。艾蜜莉說:「我現在心裡真的如釋重負。以前每當我讀到那些霸凌的網路留言時,我的血液都好像快要凝固了。」
「過去四年,我醒著的每一刻鐘都在害怕。我害怕甚至不敢打開我的電腦。」
艾蜜莉的惡夢是從唸八年級時(14歲)開始的。因為上學時眼睛畫了眼線,遭到同學荷頓等人辱罵她是「人渣」,並且在她的部落格留言繼續罵。她後來把自己的部落格遷到Bebo、再遷到Facebook,但謾罵很快就隨之而至。
事實上,她還遭受過身體傷害。荷莉等人曾抓著她的頭去撞牆;或是扯她頭髮。有時候朝她吐口水、用瓶子砸她。有一次更誇張,由於「群情」過於憤激,竟要出動鎮暴警察來制止。結果是沒有別的同學敢跟艾蜜莉結伴回家。
艾蜜莉說,她曾把此事告訴校長,學校也幾度不准荷頓上學。但不用上學反而更合荷頓的心意。九年級時,荷頓終於被退學了。然而,艾蜜莉的惡夢仍沒結束。荷頓還是會三不五時在路下伏擊她;以及利用網路留言續辱罵她。
最後導致荷頓入獄的留言是這樣的:「荷頓要殺了那婊子。她真會演戲。什麼玩藝,XXX的艾蜜莉。」
原文網址: NOWnews【人物新聞】英國首宗「網路霸凌」判罪成立 霸凌女判刑三個月 http://www.nownews.com/2009/08/24/11492-2496252.htm#ixzz2FwtPtggZ
中山國中校園霸凌與處理機制
「霸凌」一詞主要是由 bully 音譯而來(兒福聯盟,2004),係一個長期存在於校園的問
題,指蓄意且具傷害性的行為,通常會持續重複出現在固定孩子之間的一種欺凌現象。
一、台灣的發現-霸凌比例
中小學霸凌者的比例佔 7%,其中 5%的學童表示經常欺負、嘲笑或是打同學,2%的學童則
是每天都有這些舉動。
男生使用肢體霸凌及性別霸凌兩種霸凌方式的比例高於女生。
二、霸凌的種類
(一)肢體的霸凌: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肢體霸凌:最令孩子恐懼
這是所有霸凌中最容易辨認的一種型態,它有著相當具體的行為表現,通常也會在受害
者身上留下明顯的傷痕,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他們的東西等。另外,霸凌者通常是全校
都認識的學生,他們對別人霸凌的行為也會隨著他們年紀的增長而變本加厲。
●個案小故事
小文的皮包被同學搶走了,而且還打他、恐嚇他,他也曾鼓起勇氣告訴導師,但導師的處
理方式只是打那些同學,而且他們被打以後還是不斷的欺負小文。擔心又害怕的小文只能選
擇四處躲避,每天都活在恐懼裡。
●個案小故事
全班同學都很討厭君君,常常把她關到廁所,並把燈關掉,直到放學才讓她出來,每次被關
在廁所君君都非常害怕,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被放出來,這樣的生活讓君君很痛苦。
(二)言語的霸凌: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言語霸凌:肉眼看不到傷口,心理傷害大
此類霸凌亦相當常見,主要是係透過語言來刺傷或嘲笑別人,這種方式很容易使人心理受傷,
既快又刺中要害,雖然肉眼看不到傷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傷害有時比身體上的攻擊來得更
嚴重,而且言語上的欺負與嘲笑很可能是肢體霸凌的前奏曲。
●個案小故事
曉玲自從戴牙套之後,就開始了一連串的夢靨,班上同學給她取了個「牙套妹」、「醜八怪」
等一些難聽的綽號,而且不管她走到哪裡,這些綽號就會緊跟著她,曉玲覺得很生氣又難過。
●個案小故事
文清因為家境清寒,家裡無水可用,常常沒辦法洗澡,因而身上發出異味,同學都會取笑他
是「垃圾」、「髒鬼」。
(三)關係的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等。
關係霸凌:最常見,容易被忽視
關係上的霸凌是最常見,也是最容易被忽視的,通常是透過說服同儕排擠某人,使弱勢同儕
被排拒在團體之外,或藉此切斷他們的社會連結,讓他們覺得被排擠。這一類型的霸凌往往
牽涉到言語的霸凌,常會牽涉散播不實的謠言,或是排擠、離間小團體的成員。值得一提的
是,此類霸凌伴隨而來的人際疏離感,經常讓受害者覺得無助、沮喪。
●個案小故事
每次小美只要成績比阿宏好,阿宏就會跟其他同學說是小美作弊的緣故,大家卻都相信
了,小美覺得自己被陷害又被班上同學排擠,她想在最後一個月的小學生活留下美好的回憶,
網路霸凌:速度快、管道多、殺傷力 大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另一種新興的霸凌方式-網
路霸凌(cyber bully)也開始出現;孩子身處資
訊爆炸的環境,能以快速、多元且便利的管道來交
友、聊天、玩遊戲,而在網路的世界裡,由於隱匿
性高、傳播範圍無遠弗屆,孩子很容易成為網路世
界的霸凌者。網路霸凌行為包括:孩子使用網路散
佈謠言、留下辱罵或嘲笑的字眼等,倘若孩子經常
從事這些行為,就是網路世界的霸凌者,依霸凌程
度可分為下列三種:1.網路小搗蛋:已經做出一些會對別人造成傷害的
玩笑舉動,但自己可能毫無自覺。
2.網路小混混:經常做一些危險、錯誤且應該受管
教和約束的行為。
3.網路小霸王:重複且多次在網路上做出各種傷害
人的舉動,而且已有犯罪之虞,需特別注意。
個案小故事(十一)
一名國小三年級男生,只因不滿同桌隔壁女生在課
桌上越線,竟冒 用她姓名及家中電話,上網散布
援交消息「整人」,害女生家中接 到大量詢問援
交的電話,令家長困擾不已。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六種方式不一定是單獨呈現,
這些行為經常會重複出現在霸凌關係中,意味著即
便是同一位受害者,可能會被肢體、言語所攻擊,
並伴隨關係的排擠。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原文網址: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18/76021.htm#ixzz2FwsSFa00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玩臉書「戳」出問題!11歲國小剛畢業不久的陳姓少女,日前申請臉書使用(規定是13歲以上才能使用),開啟帳號後,對35歲表嬸林麗真使用「戳一下」功能,連續「戳」好幾次,讓林姓表嬸不悅,直接留言開罵:「X,你很哭爸,沒事一直戳我幹麻」,少女把對話向父親告狀,沒想到引發糾紛。
6月底陳父與友人前往林女家試圖理論,對方大門深鎖不肯回應,陳父與友人大聲叫罵「瘋女人,你給我死出來」等字眼,林女受不了出面,雙方立刻開始互罵,沒想到當事人沒動手,反而陪同來的友人打了林女兩巴掌,事後被告傷害。
林女表示,姪女「每天在臉書上戳好幾次,希望對方不要戳,沒獲得回應,才留言罵她」,而陳女父親不滿女兒被罵,對林女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原文網址: 玩臉書「戳」上法庭!11歲女狂戳表嬸遭罵髒話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718/76021.htm#ixzz2FwsePzZM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網路霸凌法律問題
| 我國刑法明訂條文禁止誹謗與公然侮辱等妨害名譽等行為(刑法第xxx條),而網路也屬於公開的空間,適用這些法律,也就是在網路上公然散播不實言論而造成他人傷害則很有可能觸法。雖然網路霸凌不一定會構成違法,但是這些霸凌行為可能導致受害學童與青少年產生自我認知、人際關係障礙,對個人學習造成莫大傷害,甚至在個人心理發展上造成長遠負面影響,也會使校園環境惡質化。對霸凌者而言,若不加以防範、矯治其行為與態度,最後極有可能惡化成觸法行為。 |
校園網路霸凌的處理方式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
霸凌受害者也可能是教師或學校行政人員;例如某位學生對於教師上課責罵他而心生不滿,逕自在網路上發表不滿情緒,其攻擊性字眼與不實誇大的負面言語均會構成網路霸凌。又例如將教師的照片拼貼成清涼照片大量寄送,造成教師的莫大困擾。 |
校園網路霸凌的特性與種類
| 校園網路霸凌的主要工具為青少年可方便取得的通訊科技產品為主,包括使用網際網路(電子郵件與網站貼文)與通訊器材(行動電話)。 當成年人視電腦網路為實用性工具且可理性使用時,青少年則認為網際網路是社交工具與空間,尤其是目前相當普遍線上社群網站。國外著名社群網站包括Facebook與MySpace等,高中生幾乎人人都有帳號;國內最普及的類似服務有Yahoo!奇摩與無名小站,提供個人網誌,相簿,留言板等功能。同一間學校中通常有一個特別流行的網站,人人都有帳號;所以當青少年在網路空間中受到排擠詆毀,其實等同於在現實生活中受到相同的壓力。? |
何謂網路霸凌
傳統上,霸凌(bullying)指的是出現在校園中、青少年族群間恃強凌弱與以大欺小的行為;霸凌包括暴力與非暴力攻擊行為;最常見的種類是濫用語言,例如譏諷辱罵。這種欺壓行為對許多正處於人格發展階段的受害學童與青少年帶來極大的傷害。
現今因為電腦網路與通訊科技的普及,使霸凌行為透過這些媒介,例如電子郵件、網路貼文、手機簡訊等方式,在校園環境中蔓延。這種透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又稱「電子霸凌」、「簡訊霸凌」、「數位霸凌」或「線上霸凌」。
網路霸凌,不論是難以入目或令人尷尬的影像張貼,威脅恐嚇、人身攻擊、難堪的票選、漫畫,或性暗示的字眼,都會造成被霸凌者精神傷害,加上網路世界容易一傳十、十傳百的特性,以及不易掌控傳播途徑的特性,更大大增強了霸凌的殺傷性。遭受霸凌的青少年有可能對人際關係產生不滿、自我排斥、甚至出現身體及精神上的健康警訊。國內已有部分學校意識到這個問題,提倡友善校園,明令禁止霸凌,以避免學習環境惡化。
|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麵店有蟑螂?」無法舉證,PO網被告
一、「麵店有蟑螂?」無法舉證,PO網被告
網路亂寫文章小心吃上官司,台中市女子因為不滿公司附近牛肉麵店外經常併排停車,和業者爆發口角,竟然在部落格貼文「麵店有蟑螂」,中傷店家商譽,法官認定無法舉證,判處拘役30天。
拿出事後蒐證的照片,劉小姐只是想證明自己沒有說謊,而且哭訴事隔2年了,怎麼有辦法找到當初那隻蟑螂,劉小姐堅稱,自己的確曾在麵店用餐時看過蟑螂,當時不以為意,後來因為不滿店外經常併排停車,才會上網說店家是惡霸、不衛生有蟑螂等文章。
店家商譽受損提告,求償50萬元,還要她一天賠1000元直到文章在網路消失為止,店家認為對方無中生有,法官也認定她無法舉證,涉及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劉小姐不滿將上訴到底。
網路亂寫文章小心吃上官司,台中市女子因為不滿公司附近牛肉麵店外經常併排停車,和業者爆發口角,竟然在部落格貼文「麵店有蟑螂」,中傷店家商譽,法官認定無法舉證,判處拘役30天。
拿出事後蒐證的照片,劉小姐只是想證明自己沒有說謊,而且哭訴事隔2年了,怎麼有辦法找到當初那隻蟑螂,劉小姐堅稱,自己的確曾在麵店用餐時看過蟑螂,當時不以為意,後來因為不滿店外經常併排停車,才會上網說店家是惡霸、不衛生有蟑螂等文章。
店家商譽受損提告,求償50萬元,還要她一天賠1000元直到文章在網路消失為止,店家認為對方無中生有,法官也認定她無法舉證,涉及公然侮辱以及誹謗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劉小姐不滿將上訴到底。
【新聞疑義851】臉書僅轉貼未評論或加註,非誹謗?
| 文 / 楊春吉(故鄉) | 【台灣法律網】 |
【新聞】
臉書按讚也被告!臺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棋在臉書上替李姓網友轉貼的新聞按「讚」,遭被報導的當事人控告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認為,許、李在臉書按讚、轉貼文章,無誹謗犯意,處分2人不起訴。 不過檢方認為,刊載報導的168周報總編輯翁○民,未盡查證義務,報導與公益無關、涉及私德之事,損害他人名譽,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去年4月25日,翁在刊物第20期第6版,連名帶姓報導某保險公司吳姓負責人與已婚洪姓女子外遇,2人同居天母某豪宅。當晚11點多,李姓網友把此報導文章轉貼到許的「臺灣之聲」臉書網站,許看了按讚。 事後,洪女認為翁報導不實,李、許又分別轉貼文章、按讚,損其名譽,報警並控告3人妨害名譽。 翁否認犯行,辯稱他雖沒向當事人求證,但有向當事人任職的公司求證,非報導無據。李表示接到洪女存證信函3天內就刪除該文章;許則傳喚未到案。 檢察官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翁在報導前未盡查證義務,涉嫌加重誹謗。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許按讚表示「認同、推薦」,此舉雖讓洪女不悅,但難認定2人有誹謗犯意(聯合報 101年9月25報導:說人私事…報導的被訴 臉書轉貼的沒事)。
【疑義】
按表意自由,固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明定,惟此項自由,各國非不得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下,以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下,限制之,此從人權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4.第3款明確強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這些限制關係到他人利益或集體利益。但是,締約國如對行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實行限制,不得有害於這一權利本身。第3款規定了條件,實行限制必須服從這些條件,即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並且理由必需爲第3款的(甲)、(乙)項所列目的;必須證明爲了這些目的,該締約國“必需”實行限制。」可稽。
又我國有關言論自由之限制及言論過當所生效果,主要規定於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請參【新聞疑義312】龜=長壽,不是侮辱?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60,&article_category_id=283&job_id=170381&article_id=95695、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3/09/%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312%e3%80%91%e9%be%9c%e9%95%b7%e5%a3%bd%ef%bc%8c%e4%b8%8d%e6%98%af%e4%be%ae%e8%be%b1%ef%bc%9f/)、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相關規定,而刑法第310條亦為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肯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而且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檢察官即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適用。
而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即雖或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但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難律以誹謗罪。另許僅按讚表示「認同、推薦」,則似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縱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其也似未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難律以誹謗罪。
另「疑」於臉書誹謗或公然侮辱者,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按立法者本於其界定基本權衝突之優先權限所設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普通及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均係為保護人格名譽之法益而設,其乃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相符。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其意旨即在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倘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他人之名譽時,僅在能證明表意者具有「真正惡意」,即表意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此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都會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又法院對於系爭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而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是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並非明知為不實或輕率疏忽未予查證即指摘傳述,縱令該事項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罪責。…(五)據上,雖被告上開文章所指摘傳述內容未盡周妥,惟上開文章內容既有其真實性,亦非全與公益無涉,被告主觀上亦非存有明知或輕率疏失不知其所為陳述不實之真實惡意,無得據以認定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自不能遽對被告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有關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係基於惡意為此等言論之程度,殊難逕繩以被告妨害名譽之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審因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101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一)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於臉書網頁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內容之留言,雖屬於其個人社群網頁而具有一定隱密性,必須經由被告同意將他人加入為「好友」狀態後,始得任意瀏覽被告之網頁留言,非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稱,經其同意加入臉書網頁之「好友」人數已達100 餘人(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顯已使得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知悉該臉書網頁留言內容,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之情形無訛,符合上開「公然」之要件。又被告於本院自承其臉書好友當中,有5 人係美容美髮店之同事,可見被告之臉書好友瀏覽上開留言內容後,應可知內容中所指之「老闆」即為告訴人。是被告公然於臉書社群網頁上刊登足以使得告訴人感到難堪或影響其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而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行為,實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874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9713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躺著按「讚」也中槍?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文/田俊賢律師)
【案例1】
某知名潮店老闆因另辦雜誌經營不善而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老闆告以妨害名譽;就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許小姐,也都一併被告,日前按讚的網友許小姐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2】
某藝人控告2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
(摘自聯合報新聞~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9812)
(摘自聯合報新聞~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9812)
【案例3】
2011 年美國一間公司的員工在 FB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分。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
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 6 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讚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
接案的法官 Raymond Jackson 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專家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摘自ICON UNION網頁~ http://www.iconunion.com/ne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146 )
【案例4】
前幾天也有一則新聞,某藝文界大老表示,關於他與女聲樂家的性騷疑雲,將針對在FB發起「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七千名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摘自自由時報新聞~
在別人的臉書(FaceBook)發文,給它按一個讚,或是分享推文,會有什麼法律問題?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讚所推之言論,而構成刑法的恐嚇、誹謗、或公然侮辱行為?
社群網站提供各種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簡單按一個「讚」,代表不需言語,挺你就對了,變成現代人最方便的社交工具。
拿【案例1】為例,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別人的老板提告了,所幸按讚的網友獲不起訴處分。據了解,該案承辦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簡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不至於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如此將使原來的不當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也許就可能吃上官司!
是否構成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按讚、留言、分享、推文、轉載等,是否就中槍?因為網路無遠弗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因此網路使用者仍須小心至上。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作用類似於「閱」
檢察官認定按「讚」是臉書預設功能,使用者習於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僅類似於「閱」,許女未留言積極附和朱男,難認有破壞胡男名譽犯意。朱男及胡男昨聯繫不上。
欠錢Po臉書覺丟臉 少年糾眾砸店
鄭姓少年借了三萬元給十七歲的張姓少年,張沒還錢卻買了一條金項鍊,還將照片放上臉書炫耀,鄭看到就留言:「有錢買這個,沒錢還我喔!」讓張覺得很沒面子,竟找來朋友,到鄭母投資的芒果冰店砸店,萬華警方循線逮捕八名逞兇惡少。
張姓少年在警局仍不滿地說,「出來混就是要面子!」表示已跟鄭講好還錢時間,又不是不還,鄭卻在臉書上留這種話,讓他在朋友面前丟臉,獲知砸店至少要賠八萬元,則是低頭不語,偵訊後被依毀損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張姓少年國中畢業後,就在板橋某宮廟跳陣頭,十月底發現鄭的留言,向一起混的十六歲何姓少年表示:「我很不爽!」何即建議:「找人修理他!」兩人獲知鄭的母親在北市中華路開設芒果冰店,決定砸店洩恨。
張、何約集陳姓、曲姓等六名未成年少年,行前還發口罩、戴安全帽,衝進該店不說分由,拿安全帽朝冰櫃、樣品櫃和廣告旗幟一陣亂砸,五分鐘後揚長而去。
北市警萬華分局獲報,透過監視器比對及被害人指認,陸續約談八人到案,訊後全部移送少年法庭。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案由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結論
大家盡量按讚!盡量推文!
小肉球根本不認為按讚或推文的行為等同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實際言論的行為。
有時,手不聽使喚先按了嘛!有時,只看了一段或幾個字嘛!有時,累了嘛!有時...
但,多了一個按「分享」的動作,倘若原文觸法,就多出刑法的犯意了,原文觸法,你還想去在網路傳佈這種觸法的思想與行為。
�X�B: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meatball2/6552390#ixzz2EczgZKyw
傳葉少爺母告按讚8萬臉書網友? 陳岡逸父:有啥臉告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綽號「葉少爺」的葉冠亨,先前因酒駕肇事害死3條人命,不僅毀了一個幸福的家庭,也讓8歲許小妹頓失雙親,在引起網友公憤後,展開人肉搜索發現他炫富,因而成立臉書專頁批評,現在傳出葉母考慮在官司結束後,針對在粉絲專頁裡按讚的網友提告。
葉冠亨酒駕害3命後,葉家16日上午前往三民區公所申請調解,要和死者李幸蓉家屬展開第二次和解,不過,對方認為沒誠意,透過律師表示拒絕出席。對此,葉母表示,她除了在元亨寺做法會,幫3位死者超渡外,也提供法院假扣押1100萬元,並將籌設許小妹基金,展現最大誠意。
不過,同樣因這場車禍喪生的友人陳岡逸,他的家屬卻不在和解名單內。對此,陳父陳大儒透過壹電視表示,那就不要和解,「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打算要和解」;而許小妹舅公也透露,關於和解的狀況,好像一直談不攏。
由於車禍發生後,有網友在臉書成立「兇手葉冠亨毀了一個幸福的家庭」專頁,傳出葉母不滿網友落井下石,認為已經已妨害家人名譽,極可能在官司結束後,對按讚的網友近8萬名提告。陳大儒則痛批,大家講的都是事實,質疑怎麼有臉去告人家。
原文網址: 傳葉少爺母告按讚8萬臉書網友? 陳岡逸父:有啥臉告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817/89118.htm#ixzz2Ecy9sciw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東森新聞]美國六警臉書按讚公憤 PO文道歉 2012/08/13
喜歡在臉書上按讚的民眾,在台灣或許還無須負擔法律刑責,但在美國可就不同了!美國有六名警察,因為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結
果連任成功的警長在事後將六人開除,六個人不滿被秋後算帳,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 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 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 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 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
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
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
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
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訂閱:
文章 (Atom)